第 1 条:本法规定了贝宁共和国公共合同的授予、控制、执行、管理和管理的规则。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第 2 条指定的任何订约当局授予的所有工程、物资、服务和智力服务公共合同的授予、执行、结算、控制和监管程序。
第二条:本法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机构授予的合同:
1) 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是:
• a) 国家、权力下放的地方当局;
• b) 公共机构;
c) 由国家或分散的领土实体为满足普遍利益的需要而设立的其他组织、机构或办事处,其活动主要由国家资助或受益于国家、公共当局或协会的财政援助或担保由这些法律实体根据公法组成。
2) 受私法管辖的法人实体是:
a) 代表国家行事的私法法人实体、权力下放的地方当局、公法法人实体、公共机构以及国家和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法人实体所在的任何公司由这些公共法人实体组成的协会的多数股东或协会;
• b) 混合经济公司,当这些市场受益于国家的财政援助和/或担保或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之一的财政援助和/或担保时。
3) 以协议形式受益于特殊或专有权的法人实体。在这种情况下,授予这项权利的法案规定,有关实体在该活动的框架内与第三方签订的公共合同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4) 作为履行订约当局委托给他们的职责的一部分而授予的合同的项目业主。
这条法律值得关注
- 贝宁经济和财政部长
- 来自国家公共采购控制局 (DNCMP)
- 来自世界银行
- 来自开发计划署
- 来自亚洲开发银行
- 市政厅
- 公共机构
- 提供国家服务的私人机构,
- 代表们
- 治安法官
- 律师
- 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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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
TOSSIN 提出的法律摘自贝宁政府网站 (sgg.gouv.bj) 的文件。它们被重新包装以促进文章的理解、利用和音频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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